●1986年,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,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,同年9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,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居民。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。
●1994年,在合并原有三个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后建立了我国现行个税制度,在国内实现统一的个税制度,但这也只是形式上的统一。
●2003年,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个税的改革目标,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。
●2005年,第一轮个税改革落定,其最大变化就是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,个税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,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。
●2008年,在个税第二轮改革中,个人工资、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/月提高到现行的2000元/月。
●2011年,人大常委会决定,从当年起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,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。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办法。
●2013年,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“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”。
●2016年,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指出,为了缩小收入差距,要“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”。
此外,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(简称利息税),新中国始征于1950年,当年颁布的《利息所得税条例》规定,对存款利息征收10%(后降为5%)的所得税。1959年利息税停征,1999年11月1日再次恢复征收。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%调减为5%;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。2010年,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